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权无效宣告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5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四、受理机构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五、作出决定机构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六、请求无效宣告条件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中所列各条情形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七、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无效宣告请求人拟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无效宣告请求书标准表格。
2.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 书 。 请 求 人 可 以 登 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政 府 网 站(www.cnipa.gov.cn)下载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
3.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八、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方式
1.邮寄方式
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邮寄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编 100088。
2、面交
请求人可以到专利局受理窗口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设有窗口,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复审无效业务窗口。
3、电子提交
请求人可以注册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用户,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下载电子申请客户端,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块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
九、无效宣告手续办理流程
(一)手续办理
1.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并在提交之日起 1 个月内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方式:
(1)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100088)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帐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cponline.cnipa.gov.cn)缴费。
2.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4.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未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5.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相同的除外);
(2)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专利尚未授权;
(3)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专利被自始放弃,或处于权利无效状态;
(4)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7)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8)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9)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虽提交证据了,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10)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二)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作出审查决定之前,请求人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但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2)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5)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无效宣告程序的优先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当事人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
下载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
十、无效宣告请求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
无效宣告费不可以减缴。
十一、审查结果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1)维持专利权有效。
(2)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十二、结果送达
专利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通知和决定送达当事人,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无法再次邮寄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通知和决定视为已经送达。
十三、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有关程序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无效业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010)62356655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邮政编码:100088
十五、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010)62083357
(二)网上投诉: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审 查 业 务 评 议 平 台(http://scywts.cnipa.gov.cn)
(三)信函投诉:
投诉接待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中路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 8:00 至 17:00。
(三)乘车路线: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位于北五环和北六环之间,西侧紧邻京藏高速、南侧是七北路城市主干道,距离蓟门桥约 20 公里,距离东侧的轻轨昌平线和地铁 8 号线的换乘站(朱辛庄站)约 2.3 公里。
十七、公开查询
请 求 人 可 以 登 录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http://cpquery.cnipa.gov.cn)进行相关审查信息查询
[专利无效案件代理咨询: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