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对他人的专利有意见,如何处理?

一、有关专利审查能否授权的最主要考虑因素:

除了对专利文件撰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外,审查员的审查重点为:通过检索国内外专利文献、公开出版物来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而决定专利是否会被授权。

有关专利“三性”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假设专利被授权后,任何人不服,如何走法律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是法律赋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此程序是较正规的法律程序,需要向主管当局缴纳费用,收到无效申请决定书,不服还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在专利授权前、申请过程中有一个程序,被称之为公众意见。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实务称为公众意见。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4.9节中

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进一步规定如下: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专业专利律师,电话: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