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提供互联网平台、电信业务相关的公司,在当地颇具影响力。因其注册的第38类涉案商标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撤销申请程序认定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涉案商标不予撤销,撤销申请人不服申请复审,复审程序认为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商业使用,涉案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复审决定书,拟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经多方选择,终委托本网律师处理后期诉讼事宜。本网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认真分析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复审决定书。案件争议的焦点:1、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能否证实涉案商标的商业使用?经查案件材料,我们发现,的确在商标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不尽完善,有的证据形式不符,真实性有待考验,证据间缺乏证据链的形成。2、由于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商标而言,属于受让商标,而撤三申请与其转让程序时间恰重叠,受让后的商标使用证据(非在要求的三年“指定期限”)是否能被采纳?3、在案的证据使用的服务与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同一?
找到案件争议焦点后,团队律师经认真研究,反复讨论,与客户多次交流,拟定了诉讼思路,进行了大量的证据补强工作。积极准备证据材料、撰写相关文书,不日将正式递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实操注意事项,我们会根据案件进展,逐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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