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可以说是互联网时代,人们日常消费、吃喝玩乐,皆已覆盖,网络用户在给他人提供便利时往往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天猫等)。而在知识产权日益被重视的今日,网络知产侵权也就是不可规避的话题,而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作为权利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链接,防侵权的继续发生,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如何行为?符合何情况才可避免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即侵权人通知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结合司法实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主体认定:
即判断是否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从其经营许可证、是否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等角度考量,判断其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2、权利人发出的通知的有效性:
“通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损害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也即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首要审查的即是否发出过“通知”。当然,此处“通知”不一定非书面格式化通知,目前大的网络平台都有自己的投诉渠道,权利人可以通过此行使通知权利。不论何种形式的通知,通常认定其有效性,要含有如: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信息、权利归属凭证;涉嫌侵权商品、网络地址;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如简单侵权分析、比对等),符合这些条件的通知,即为有效通知。
3、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合理性:
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损害的继续扩大;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非必须措施,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采取何种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非侵权与否的裁判者,在免除自己责任时,还要兼顾权利主体(投诉方)和网络用户(被投诉方)双方权益,采取合理措施即可,如商标侵权投诉,很明显的“商品、商标相同之侵权事实”,则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属合理措施,但如果是较为复杂的发明专利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断定侵权与否,但非免除其采取措施的义务,其可以将侵权投诉转交网络用户,由其进行申辩,不一定非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之措施。
4、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及时性:
对于合理的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采取,防损害扩大。从审慎角度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起诉后最好采取删除和屏蔽等措施。
综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合法、合理的尽到自己的义务,完全可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免除知识产权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秦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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