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之归属?
1)首先,法律规定,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相应地,专利权应当归单位所有;
2)上述为法律条文原则规定,实践中,此种情况的认定往往较“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之归属问题复杂。究其原因,在于此种情况的举证问题;
3)举证责任大部分是落于单位身上,要证明发明创造属于员工的职务发明,单位所负有更重的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是单位分配给员工的在其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或证明“员工在完成该项发明创造时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4)尤其要证明“是单位分配给工作人员的在其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时,必须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如:协议、人事部门的通知、办理的履约手续等等。如此,才可以证明员工从事该工作是单位的安排。获得专利授权,其所有权才归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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