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民法典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制度展望

民法典的颁布具有跨时代的历史意义,它是21世纪的中华民族贡献给世界的重要制度文明和法治建设成果,作为世界范式民法典之一,它充分展现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作为现代私权价值的储存器、私法秩序的稳定器和私人利益的调节器,也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经典百科全书和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指南。

民法典颁布于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关键时刻,在多处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范和调整,从民法典总则将知识产权作为和物权、债权平等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并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示例性、开放性立法,到婚姻家庭编将知识产权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加以规定;从物权编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担保物权(质权)之一种,到合同编区分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客体,再到为适应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之需要,该编对技术和知识产权合同的全面优化和精细化的制度再造。最后,为适应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需要,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民法典侵权编突破填平原则的一般法理,在知识产权故意侵权问题上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引入。这些法律规范的存在,既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特色,也是对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定化,这些规范为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重要的制度遵循。

民法典将知识产权纳入,其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它将以强大的人文精神和私权文化来孕育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制与发展,为知识产权制度规律化的演进提供私权的种子和私法文化的基因。民法典承继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一贯做法,将知识产权定位私权,并通过主体平等、私权不可侵犯、公平正义和意思自治等原则,为科技、文化和艺术创新者赋能,为知识产品的开发者提供稳定和恒久的制度性激励动机。民法典通过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发展等基本原则,为创新行为设定科学的法律边界、伦理边界和社会秩序边界,它为人们的守正创新、绿色创新新提供了价值范式和行为范式。同时,民法典通过对自然人、法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民事责任制度的体系化构造,它为知识产品创新、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私法秩序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价值范式和守法依据。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亮点之一,就在于在合同编技术合同章对技术合同进行了更为精细、更为优化和更加科学的制度安排,除了严格区分了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外,还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进行了规范,更加注重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更大的自治权,使整个技术合同向更具操作性,更有利于促进科技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更有利于释放科技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创新潜能,向着更有利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方向上演进。这部分内容的存在,回应了时代发展之要求,为新时代我国科技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新范式、架设了新支点。

民法典作为一种法典化的制度安排,它揭开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新篇章。

法典化制度构造的特点就在于它的体系整合、规范整全和逻辑自洽。民法典素以规范体系之美、逻辑构造之美和语言技术之美而著称于世。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民法典并未以独立成编的方式接纳知识产权,而是在民法典之外继续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单行法保护的基本态势,该模式有利于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足性、开放性和未来性,为知识产权的试探性立法和对新技术的回应性立法留有空间。但与此同时,民法典作为现代私法价值和私法精神的集中储藏地,作为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其本身亦是包容发展、承继开放的。随着21世纪新一轮科技革命和科技文明不断走向纵深,随着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不断迈进,尤其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体系、人才培养体系、学术规范体系、知识理论体系和立法技术体系的日益成熟和完善,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篇理应成为我们的制度选择,也将指日可待。

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接纳知识产权,它既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系统集成,也有利于民法典的丰富发展。一些国家如《俄罗斯民法典》和《越南民法典》也都在颁布实施后的若干年,最终以独立成编的方式接纳了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和传统物权相比,二者既有共性,亦各具特色,无论在制度观念还是构建技术上,知识产权制度都有自己的品格和特色,这亦是学术界的基本共识。通过设定知识产权篇之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基本规则进行概括提炼和综合归纳,它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背靠民法典合规律的创制、演进和发展,有利于知识产权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避免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对知识产权规范进行科学的体系化解释。当然,在民法典未设计知识产权篇之前,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知识产权基本法也不失为一种可能的制度选择,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的方式,将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基本规范进行理论抽象和制度含摄,它有利于为下一步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的出台做好充分的理论储备、知识储备和制度规范之准备。


(责编:林露、李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