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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团队北京商标律师成功代理25类图文商标驳回复审案

委托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向商评委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受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代理结果:胜诉(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相关文书:

“商评字[2015]第000003499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案情:

委托人在第25类“服装,运动衫,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舞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申请了某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后,经审查以第TMZC13837910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将上述申请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申请予以驳回,其理由是该商标图形部分在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图形”商标构成近似。

委托人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对此驳回决定不服,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该案,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申请书。

本案团队律师简要分析、代理意见:

一、从委托人申请商标的创作来源入手: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询问了委托人申请商标的创作来源,委托人对申请商标的创作做了很好地诠释。(具体创作来源此处略去)

二、具体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

1、通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对比分析,发现区别明显:

第一、就商标整体而言,二者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包括文字、拼音、图形构成,而引证商标没有文字部分。对相关公众而言,看到申请商标能直呼其音,而引证商标则需要对其图形进行记忆,故两者读音、呼叫不同。

第二、单就就图形部分而言,申请商标为一卡通虎头图形,引证商标为一老虎形象,不仅包括虎头,还包括虎身;在构图细节上,老虎的眼睛、鼻子、耳朵、胡须、脸部造型等要素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构图方式及图形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另,申请商标不仅包括虎头图形,还包括外围椭圆形图案,其中虎头图形并未占据整个商标的全部;而引证商标整体仅为一个“老虎”形象。

2、法律分析:

通过上述两商标的对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另,《商标审查标准》在组合商标审查标准中规定,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易认定为近似商标。

就本案,“虎头”图形在申请商标中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在商标中显然不如文字部分,显著性较弱。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通过整体比对及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应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指导律师:秦福,电话: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