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近日收到了商标局关于其注册的第41类、42类商标“paper***”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
委托人找到本网商标律师代理该案,通读两起案件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主要有:(1)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3)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
通过认真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异议理由,团队商标律师认为:
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异议商标应准予注册,主要体现在:
1、异议人没有充足证据证实其权利在先,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不会致他人利益受损,不违背商标法三十二条前款规定;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商标使用及具备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提供的服务不相同、不类似,答辩人并不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非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违背商标法三十二条后款规定。
2、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是对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要件之一是:异议人商标必须构成驰名商标。纵观异议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并未提供其商标曾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就其现有证据来看,无论是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看,其均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对于本案来说,异议人所提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无从谈起,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属于商标审查标准范畴,其中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由此可见,该条规定主要是从商标本身的构成上而言的。被异议商标本身的构成既没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无其他不良影响,其使用在41类、42类服务上,亦不会误导公众。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围绕上述思路,团队律师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该两起案件的答辩工作,委托人已委托本网律师承接,团队律师正准备答辩工作,折日正式提交答辩书。
【案件主办律师电话: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