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 (关于知识产权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关于知识产权的部分整理如下。)

 

关于案件的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诉讼费用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关于特别程序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关于诉讼参加人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关于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