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某饲料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近日收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其注册商标“金康地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为“争议商标”)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及某饲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
委托人找到本网律师代理该案,经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从页数来看有近4000页,经过团队律师梳理、分析: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即申请人借此案达到两个目的,其一、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二、撤销委托人的争议商标。
团队秦福律师初步分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适用该条规定,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及实务,须满足下述条件:(1)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2)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引证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4)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引证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就上述要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来看,上述(1)、(2)、(4)要件可以成为委托人的重点答辩意见。
团队律师认为: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注册。
该案答辩工作,委托人已委托本网律师承接,团队律师正准备答辩工作,折日正式提交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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