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关媒体报道了北大博士于某因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该校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的新闻,随之而来,各种各样的声音扑面而来,有指责北大处理过严的,有谴责于某的。我们暂且抛开结果不谈,从法律上看看“抄袭”是怎么一回事!
“抄袭”一词,在著作权法上称之为“剽窃”,在司法实务中,两者一般同义,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一份回复中,主要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法律概念的抄袭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抄袭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对于论文等文字作品而言,一旦抄袭他人作品并已发表的话,就构成了侵权,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这里有一个问题,若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发表的情况,是否是侵权行为?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抄袭更为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窃为己有且发表,因为没有发表,就不存在损害后果的问题,也无从谈抄袭。但本人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抄袭者未标注他人姓名的,就涉嫌侵犯他人署名权。
我们在著书立说、撰写学术论文时,面对5000字或更大量的文字,不可避免地需参考借鉴其他作品,那么该如何参考他人作品呢?对此,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作出了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即为合理引用不侵权。但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合理引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也是司法认定抄袭与合理使用的一个重点审查标准。
司法实务中,认定抄袭已形成了一套规则,即“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其中认定“实质性相似”要件较为复杂,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所以在判定两作品是否相似时,要剔除创意部分,另外,在相同或相似的具体对比上,由于中国语言表达的多样性,具体对比也较为复杂。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个问题,即关于文字抄袭的数量问题,好多人都认为抄袭多少字数以上才算抄袭,比如2500字或占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等等,这是从数量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抄袭,但该说法无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中单纯的从量上认定是否构成抄袭也不存在,只要两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即涉嫌抄袭,而非考虑抄袭的数量问题,当然抄袭的数量多少可能会对赔偿等责任的承担有影响。这里有必要延伸一下,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的标准出发,对于文字作品而言,是否可以规定一个最低的量的考核标准,作为判断抄袭标准之一?此问题也值得探讨!
当然,对于涉嫌抄袭者而言,一旦被诉,也有一些法律的抗辩手段,此问题以后再谈,本文借论文涉嫌抄袭事件,从法律上对“抄袭”进行了一简单解读,以期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本文作者:秦福,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13811198596,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