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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在图文组合商标中,因图形近似被驳回的情形,驳回复审的成功率较高

    委托人:北京某公司

    委托事项:不服商标局“第ZC11826537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向商评委提起复审

    受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代理结果:胜诉(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

    在图文组合商标中,若商标局因为图形部分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形,申请人应当进行整体判断,若整体区别明显,以笔者的经验此种情形走驳回复审的成功率较高。

    案情及简要意见:

    委托人申请注册了第11826537号商标,注册类别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后,于2014年1月6日以第ZC11826537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将申请商标予以全部驳回,其理由为与引证商标“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委托人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遂找到本网主办律师秦福代理此案。秦福代理此案后,向商评委提出了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1、就文字部分而言,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较为突出,引证商标没有文字;

    2、就图形部分而言,申请商标图形主要部分是一个卡通小蚂蚁,左下角的那个小小的标志在整个商标的布局中只是起到一个点缀装饰的作用;引证商标是一个直立的正圆形,该圆形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形成一个上下环抱的状态。根据《审查标准》相关规定“因近似图形在整个商标中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显示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由此可见,两个商标图形的主要部分区别相当明显,并不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能判定为近似商标。

    3、就商标整体而言,申请商标属于组合商标:由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是图形商标。从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来说,看到申请商标就会呼出其中文或者呼出图形的名称“小蚂蚁”;看到引证商标,相关公众并不能直呼其名称,只能记住其图形。故,就整体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也不构成近似。

    该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代理结果及文书:

    通过前期认真的准备,精准的法律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4]第0000078410号”驳回复审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本案主办律师电话: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