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百强家具专利维权索赔过亿,被告该如何应对?

    据相关新闻媒体报道:百强家具的外观专利,遭到一统、宣毅、东升三家家具企业涉嫌仿冒,百强家具毅然举起了维权大旗,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百强方面提出的索赔金额高达1亿元,创造了中国家居业外观专利申请索赔最高纪录。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抄袭、仿冒行为应受到法律严惩,既已起诉,侵权与否有待法院认定,但作为案件的被告针对侵权起诉的抗辩应是积极的,也是其应有的法律权利,就案件本身来说,太多细节并不知情,但对于类似案件来说,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主要有:

    1、专利无效抗辩

    这是一种釜底抽薪式的抗辩方式。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同时专利法第47条还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被告能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则结果是,原告起诉不能胜诉,同时原告的专利也就不存在,无疑对原告造成了一定打击。

    对于家具行业,申请的专利大部分为外观设计专利,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在审查授权环节,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即一般不对专利的稳定性做过多评价,授权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外观设计专利即使授权其稳定性也存疑,所以,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而言,被告宣告原告专利无效则成为首要考虑的抗辩手段。

    但须注意,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受理部门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并不是人民法院,所以,被告在以此为抗辩手段时,要熟知一些法律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向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可以提起中止诉讼的申请,但法院是否中止,一是看被告是否是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二是看被告提供的宣告无效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只有熟知和正确运用规则,才能促使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一旦中止,被告便可以全身心投入无效案件,其实在另一方面也给自己留下了充分准备证据的时间及与对方谈判的筹码!

    2、现有设计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如果被告一旦确定或很有可能感觉自己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外观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就要寻找一些现有设计,以说明自己产品外观来源于现有设计。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所以被告在寻找现有设计时,应当首先注意一个时间界限,即寻找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设计。另外,被告能否寻找几份现有设计进行拼凑来说明自己产品外观各部分来源于不同设计吗?就目前的司法实务看,答案是否定的,被控侵权人在运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进行现有设计抗辩时,引用的现有设计的量被限定为一个。即目前司法实务采用的是,一项现有设计必须充分揭示被控侵权物的全部设计特征,不能用多个现有设计去进行抗辩。

    假设,被告能找到一份现有设计来说明自己产品的来源,则法院可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

    3、先用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相关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那么何为“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何为“原有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主要指:(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适用此抗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日前被告准备使用的产品外观设计与原告主张侵权的产品技术应属于相同的设计。因先用权抗辩的证据一般来说是先用人的单方证据,故法院对此证据的认定相对来说较难。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种抗辩方式,必须真正的完全理解,才能正确运用,比如,先用权抗辩与现有设计抗辩的区别,抗辩的主体有何区别?现有设计抗辩与专利无效抗辩的区别,如何交叉运用?等,因这些问题较为专业,笔者今后会在具体相关案例中予以解释。

    4、免除、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

    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而言,被告要适用该条,必须注意适用的主体为销售者或许诺销售者,而不包括制造者,当然要让法院认定免赔成立,必须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即用证据指明其上游厂商。

    当然对于产品的制造者而言,也应重视赔偿的抗辩,实践中,笔者建议无论自己认为侵权是否成立,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对于制造者来说,应该去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说明,以期法院即使认定侵权,也能减轻赔偿。就上述案例而言,上亿元的赔偿,被告更需对此抗辩进行重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赔偿而言,被告应该想法去证明,外观设计在实现产品利润中的作用,多列举成本性证据。假设自己确实没有获利或获利很少,则被告应大胆举证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当然,除了上述抗辩以外,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被告还有许多其他抗辩方式,比如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不相同、不相似的抗辩)的抗辩等。上述四种抗辩方式是实践当中最常采用及理解稍有困难的抗辩方式,故专门列出,以便理解。

  (本文作者:秦福,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手机:13811198596,上述分析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