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团队知识产权律师代理16类某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公司(委托人)于2013年12月31日在第16类“印刷品,海报,连环漫画书,杂志(期刊),书籍,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期刊,印刷出版物,宣传画,模型材料”商品上申请了某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8日以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将上述申请在“印刷品,海报,书籍,印刷出版物, 连环漫画书,宣传画,模型材料,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的申请予以驳回,其理由是该商标图形部分在类似商品上与某引证商标1构成近似;该商标中文部分在类似商品上与某引证商标2近似。

    申请人于2014年12月7日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对此驳回决定不服,遂来人当面咨询本网团队律师,团队秦福律师作为接待律师解答了客户咨询,客户陈述:被驳回的商品中除了“模型材料”外,其他商品对委托人意义非常重要。经分析:

    我们首先总结了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一般来说,对于引证多个商标以“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商标驳回通知不会具体描述申请商标的哪部分商品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的哪部分商品或服务类似,所以,在接到驳回通知时,此分析是第一步要完成的),就本案来说,通过查阅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使用商品,并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局应该认为申请商标之“印刷品,海报,书籍,印刷出版物, 连环漫画书,宣传画 ,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与引证商标1之“纸,印刷出版物,非纺织品标签”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之“模型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2之“建筑模型”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结合客户对申请商标欲使用商品的重视程度,我们发现,本案只要在引证商标1与申请商标近似方面下足功夫,客户的目的即可达到。即如何辩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不构成近似”就是本案的重点。

    接着,我们询问客户,就此商标或相关近似商标有没有注册过,委托人派来的人对此不清,只是简单说:公司商标注册了好多。后经我方检索,发现与此申请商标图形十分近似的商标,申请人已核准注册,且发现该案也走过驳回复审程序,后联系委托人档案管理人员,找到了另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我们发现在此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商标局当初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1为同一商标。该决定书认为另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问题已解决:虽个案不同,但两案商标存在一致性,且引证商标相同,从在先的驳回复审案例看,我们有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也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从本案实际来看,的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通过整体比对及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区别明显。

   委托人对我方的认真态度及案件分析能力所认同,故决定委托我方代理。近日,将正式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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