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北京某公司(委托人)于2013年12月在第25类“服装,运动衫,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舞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申请了“逻辑虎及图”的商标。商标局受理后,于2014年11月以第TMZC13837910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将上述申请在“服装 ,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申请予以驳回,其理由是该商标图形部分在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图形”商标构成近似。
委托及意见:
委托人经多方打听,决定将该案交由本站团队律师承办,经了解,委托人申请商标是其作为防御性质进行保护,一旦注册不成,对其防御策略增加障碍。通过分析案情,我方提出以下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就对比来看,第一、就图形部分而言,申请商标为一卡通虎头图形,引证商标为一老虎形象,不仅包括虎头,还包括虎身;在构图细节上,老虎的眼睛、鼻子、耳朵、胡须、脸部造型等要素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构图方式及图形整体外观区别明显。第二、就商标整体读音、呼叫而言,二者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包括文字“逻辑虎”,对相关公众而言,看到申请商标能直呼其音“luo ji hu”,而引证商标没有文字部分。第三、就商标整体外观而言,申请商标不仅包括虎头图形,还包括外围椭圆形图案,并配有文字“逻辑虎”,其中虎头图形并未占据整个商标的全部;而引证商标整体仅为一个“老虎”形象。故二者区别较大。
2、在商标审查实务中,若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易认定为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的“虎头”形象正是起到装饰、背景作用,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故不应认定近似商标。
通过分析,我方对该案的走向看好,近日将准备材料,正式递交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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