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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认定为近似商标

委托人:北京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不服商标局“第ZC11799106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向商评委提起复审

受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代理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

    针对外文商标,商标近似判定标准一般为:若外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只有在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才判定为近似商标。若整体含义

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易认定为近似商标。

案情及代理意见:

    申请商标为委托人品牌的主要标识,由于在先对商标法律知识认识不足,没有进行防御性保护,故关联类别没有进行相关注册申请,发现此问题后,委托人于2012年11月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电话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逻辑狗LOGICO及图形”的商标。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7日以第ZC11799106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全部驳回,其理由为与引证商标“LOGIC”商标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委托人很是着急,我方经过对案情的分析,认为驳回复审成功率较高,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收集证据,从法律上提出了以上主要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通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对比:

    1、就中文部分而言,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为“逻辑狗”,引证商标没有中文;

    2、就英文字母部分而言,申请商标“LOGICO”是简单的字母组合,没有实际的含义;引证商标“LOGIC”译成中文应该是“逻辑学、推理方法”的含义。而且申请商标“LOGICO”字母是经过美工设计的特殊字体,与引证商标的黑体英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整体区别明显。

    3、就图形部分而言,申请商标图形是一个可爱的卡通狗的形象,而引证商标没有图形。

    4、就商标整体而言,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由左边的汉字“逻辑狗”和特殊设计的英文字母“LOGICO”及右边的卡通狗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部分为“逻辑狗”及卡通狗图形,从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来看,“逻辑狗”更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见到申请商标会直接呼叫其中文读音;引证商标是文字商标,只有英文“LOGIC”,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后,只能直接呼叫其英文读音。所以两个商标整体呼叫不同,显著部分区别明显,并不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及混淆,故不能判定为近似商标。

    另,在商标局在先审查的案例中,类似情形也获得了授权:如“LOGIC”商标与“LOGICA”商标共同存在于3501、3502、3503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项目中。

    由上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审查标准》中判定为近似商标的情形,由于他们整体含义不同,商标的整体区别明显,故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代理结果及文书:

    通过前期认真的准备,精准的法律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4]第0000068866号”驳回复审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案件代理律师电话: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