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是国家科技部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骨干企业及全国环保优秀品牌企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广西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其申请的某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审公告后,住所地为德国的某公司,对其商标提出了异议,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后德国某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商评委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德国某公司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后判决撤销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委托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对此判决不服,准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咨询、交流、研究,委托人决定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代理该案的上诉工作。秦福律师及其团队接受委托后,研究:
本案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二十八的规定,一共有三个引证商标,且一中院撤销商评委裁定的依据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以该案上诉的重点在于推翻一审判决的此认定,经分析一审此认定部分,发现一中院将德国某公司在与被异议商标商品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中相关商标的使用作为判断近似的一个重要原因。秦福律师认为,一中院的此认定没有正确理解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的含义,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基于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误。
另,委托人商标创作完全有自己的创作来源,为已有授权商标的组合;且被异议商标已作为委托人公司总部大楼外墙LOGO标识,并广泛应用于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展示宣传栏、行业期刊广告、企业宣传册、宣传品等,包含被异议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已覆盖广西、云南、湖南、河南、黑龙江、福建、海南、山东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并远销俄罗斯、印尼、缅甸、越南等国家。凭借相关产品的广泛销售,委托人2011年荣登福布斯评选的中国最具潜力企业百强榜,2012年再次荣登福布斯评选的中国最具潜力非上市企业百强。被异议商标已代表了委托人形象,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出发,被异议商标也应予核准注册。
秦福律师团队已经着手准备本案的上诉材料,择日提交上诉状,案件进展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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