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团队律师承接某文化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

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某图文结合商标近日被商标局以“TMZC12478770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全部驳回。

当事人通过各方面了解,决定委托本站秦福律师代理该案的驳回复审程序。

秦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检索分析、与客户沟通,发现: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曾经于2011年5月申请注册过商标,且该商标已核准。但通过分析判断,本案被驳回商标与前述核准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故,秦律师得出一结论:在类似的审查案件中,商标局并未将本案引证商标作为已核准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故,有理由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商标,不然商标审查标准难以让人信服。

另,分析本案,商标局驳回委托人注册商标引证了三个商标,认为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通过分析,秦律师认为:第一、就商标整体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第二、就图形部分而言,构图完全不同,申请商标最为突出的图案与引证商标不同;第三、就文字部分而言,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且文字部分为申请人的商号,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通过整体比对及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应构成近似商标。

秦福律师已撰写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提交商评委,案件进展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