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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成功代理“逻辑狗”商标维权案

    近日,就北京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出版社、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公司、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朝民初字第3795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朝民初字第40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黑龙江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公司(及当当网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黑龙江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至此,该案一审程序已结束。

    秦福律师作为原告北京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一审代理人,该案的代理工作取得了胜利,其代理水平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