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秦福律师成功代理商标驳回复审案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了三份驳回复审决定书,其中“商评字[2014]第000000197号”及“商评字[2013]第14450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另,“商评字[2013]第13972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虽决定部分驳回,但核准注册的商品项目为当事人至关重要的商品,被驳回的商品其实无关紧要,此也得到了预期效果,当事人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