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代理关于“普泽”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出庭应诉
受理部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
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一定要认真审核,任何细微之处均不放过!本案能够胜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于主办律师对对方提供的重要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审核,发现对方声称的有关对本案有至关重要影响的证据在签名一栏中,是经过电脑扫描处理的,并非委托人相关人员的真实签名。
一、基本案情
住所地为新加坡的某公司,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普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新加坡某公司诉请的主要理由:委托人为其在中国的代理经销商,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恶意抢注“普泽”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在本案中,新加坡某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来证实委托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主办律师代理意见
秦福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首先从法律上提出了意见,“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即商标法第十五的适用要件为:第一、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第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第三、诉争商标与被代理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第四、擅自注册是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
其次,从新加坡某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供的证据来看,最为重要的证据是商评委阶段提供的证据2、3,即经销协议及相关订购单等。经分析,该两份证据分别附有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而英文版本的证据并没有描述“普泽”商标的条款及字眼,中文版本的证据则有“普泽”品牌的描述。也即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否定中文版本的相关证据。
经庭前及庭后认真核对分析,发现:第一、中文版本的经销协议中并无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第二、中文版本的订购单虽有所谓的相关签字,但经分析,中文版本的签字与英文版本的签字,是惊人的一致,事实上,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文件上签字,不可能出现字体粗细、布局等完全相同,由此不能发现,所谓的中文版本订购单的签字,应是扫描件,而非当事人真实签字。由此就不难得出,本案新加坡某公司的主张显然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五条的构成要件。想必本案的局面亦即发生了颠覆性转变。
三、代理结果
通过前期认真的准备、精准的法律分析、相关文件的组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531号”行政判决书,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维持商评委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