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作出了“商评字[2013]第7787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本网首席知识产权律师秦福作为该案件的主办律师,领导团队律师经不懈努力,终使该案画上一圆满的句号,表示祝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