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
序号 | 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情形: |
1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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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3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4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1)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5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4)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
7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5)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8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
9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
10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
11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
12 |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二、侵权行为:
序号 | 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 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行为 |
1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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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
3 |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1)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4 |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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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剽窃他人作品的 | |
6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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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 4)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10 |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 5)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 |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