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人民网报道本站秦福律师代理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

原标题:七旬老工程师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人民网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陈原)家住重庆的工程师陈和年届七旬,曾任研究所所长、总工程师等职,多年前又只身前往深圳打拼,不断发明出各类专利产品,行销各地,但也不时遭遇盗版侵权,损失惨重,所以经常为此将侵权方告上法庭,有时到了疲于奔命的地步。最近,为了保护自己发明的专利,他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引起舆论的关注。

据陈和介绍,他与亲戚合作研制出一种独轮溜冰鞋,每只溜冰鞋只有一个滑轮,操纵者穿戴溜冰鞋的两脚方向与溜冰鞋滑轮的滚动方向是不同的,几乎成直角,两脚朝前后方向轮流蹬地,操纵者沿着溜冰鞋的滑轮方向,即操纵者的侧向滑行前进。这种溜冰鞋对滑行场地的平坦程度要求较低,且滑行的安全性亦有所增加,也为大众提供了一种另类的轮滑运动与娱乐的方式。 他说,过去常见的轮滑溜冰鞋有多个滑轮,操纵者穿戴溜冰鞋的两脚方向与溜冰鞋滑轮的前后滚动方向是相同的,这种溜冰鞋的滑轮直径比较小,通常只能在较为平坦的专用场地上滑行。

2007年8月8日,陈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实质审查,达3年之久,再加上对国内外有关文献的严密检索,得知在没有先例的情形下,才被认定是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与实用性的一项发明专利,于2010年6月9日授权公告,陈和因此获得了“独轮溜冰鞋”的发明专利证书。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轮滑溜冰鞋,该双溜冰鞋的每一只都是由单个滑轮、踏脚板、轮架板与两个轮架板之间的传动机构所构成的,左右两只溜冰鞋是对称的,操纵者将脚套人单个滑轮中,放在踏脚板上,操纵者的两脚依次前后滑动,通过传动机构使滑轮滚动,即可驱使操纵者侧向滑行前进。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滑溜冰鞋,其特征在于,单个滑轮是由滑轮内圈与滑轮外圈所组成,滑轮内圈用具有足够强度的金属材料、合成材料或复合材料来制成,滑轮外圈用高弹性材料或轮胎来制成,滑轮的直径必须足够大,以允许容纳操纵者单脚的套入。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滑溜冰鞋,其特征在于,踏脚板是横向地设置在该滑轮中央部位,并使它的纵向与滑轮的轮轴方向具有一个偏角,左右两只溜冰鞋是对称的,左脚溜冰鞋的偏角向左,右脚溜冰鞋的偏角向右,该偏角可在0-45°的范围内选取。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滑溜冰鞋,其特征在于,设置在两轮架板之间的传动机构,是由轴承组与销子组成的,轴承组至少需要三个,每个轴承组是单个轴承一组或多个轴承一组。

“独轮溜冰鞋”发明专利授权并生产后,陈和却发现浙江永康市有两家公司未经其同意便在市场上销售侵权产品,遂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其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予以支持。与此同时,这两家公司却就陈和的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4日竟然作出第185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将陈和的“独轮溜冰鞋”发明专利权认定全部无效。其认定理由主要是,该专利不符合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陈和不服,又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陈和介绍,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要对发明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审查,还要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进行全面审定,只有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才授予发明专利权。而自己的专利是一个发明专利,已经过了发明专利审查的实审程序,已根据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了修改与解释,最终获得授权,可见,授权文本是符合审查指南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得到实审中审查员认可的。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为由又认定专利无效,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既不符合专利审查制度的宗旨,也有悖不得反复无常的依法行政原则,而且严重伤害了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

陈和认为,一项发明专利经过3年之久的严密审核,在被严重侵权后又宣布取消,这本身就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伤害。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是积极的、有效的,应该从全力维护发明人的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出发,而不是因为出现纠纷后对一两句专利描述出现歧见就随意取消了专利。如此的话,任何专利都有可能面临被取消的危险,而任何侵权盗版行为也都会肆意妄为,将专利置于非专利的不利位置,为盗取他人成果大开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