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发明专利 对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是种打击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发明人经多年研究成功一种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历经3年之久,该发明专利获准授权,后经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发明人不服,委托笔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抛开案件本身、法律不说,仅就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发明专利这一问题,从当事人情感的角度予以分析,笔者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用此理由无效专利应当慎之又慎。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国的专利类型及授权审批程序,在我国,专利分为三类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专利要获得授权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程序,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要对发明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审查,还要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进行全面审查。其中在审查权利要求书中,要审查权利要求书中全部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要审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的关键,在于查看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可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程序中,要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审查,只有经审查合格,才授予发明专利权。

言归正传,一个发明专利,已经过了发明专利审查的实审程序,已根据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了修改与解释,最终获得授权,可见,发明专利授权文本是符合审查指南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得到实审中审查员认可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事后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发明专利是审查和无效的前后标准不统一,不符合专利审查制度的宗旨,也有悖不得反复无常的依法行政原则,更为严重地是打击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

这样一来,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发明人从情感上亦无法接受,故笔者认为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发明专利,在无效宣告请求中应当慎用!

(作者:秦福 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手机: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