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北京某知名家居公司销售的七款家具,涉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涉及七个案件,被告遂一同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全权代理。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形成答辩意见。
附:答辩意见提纲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的问题
发表三点意见:
1、将被告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发现被告产品主视图四个角的图案为雕刻图案,原告专利主视图没有雕刻图案,存在明显差别,被告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主视图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2、被告产品设计来源于现有设计,其中申请号为CN200830073985.6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的形状与被告产品相似、被告又参照了申请号为CN200730093488.8外观设计专利“竖条图案”特征。
3、上述现有设计与原告专利对比,主视图均分为四个长方形形状,原告专利相对与现有设计而言,只是做了简单构图要素的取舍,极有可能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掉,被告已在本案诉讼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恳请法庭中止诉讼,待专利无效程序处理完毕,再行审理。
二、关于原告主张“请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的此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专利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而“登报消除影响”是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专利侵权并不涉及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恳请法庭驳回原告此诉讼请求。
三、关于原告主张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的问题
原告主张2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为原告与盛大友邦(北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告认为原告依此主张赔偿,事实依据不足,理由:
1、原告为盛大友邦(北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原告也是北京荣麟世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盛大友邦(北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又是北京荣麟世佳商贸有限公司的生产企业。另得知,原告与盛大友邦(北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夫妻关系。综上可见,原告与盛大友邦(北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具有关联性、存在利害关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其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2、即使按照原告与盛大友邦(北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20万元赔偿额也明显与事实不符,原告与盛大友邦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为10年,费用共计20万元。结合原告专利授权至今才将近1年,而被告销售产品至今的时间也就是3个月。原告以10年期限的独占许可费用20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其依据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