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侵权]首席知识产权律师秦福代理“药品发明专利”侵权案

引言:湖北东信药业公司因生产的一种药品涉嫌侵权他人专利权,遂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代理此案。

附:答辩意见提纲

答辩人:湖北东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汉沙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田南希,董事长。

现答辩人围绕原告的起诉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涉案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1、关于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通过查看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可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是以数值限定的方式对组分及其含量进行了限定。从字面上来看,各组分及其数值范围的含义是明确的,同时各技术特征也完全得到专利说明书的支持。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查看涉案专利第7602、760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可知原告作为专利权人明确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为泡腾片剂型、辅料和含量,而且上述意见也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所采纳,从而确定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由上可见,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严格界定为:(1)一种泡腾片剂;(2)该片剂每片含有甲硝唑0.18-0.22g;(3)该片剂每片含有克霉唑0.144-0.176g;(4)该片剂每片含有醋酸洗必泰0.0072-0.0088g;(5)该片剂每片含有泡腾剂辅料0.32-0.38g。

2、关于答辩人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

首先,原告依据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说明书来确认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一致,此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查看原告提供的涉案产品说明书,可知,说明书本身并未记载产品辅料的含量,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对比,涉案产品至少缺少原告专利“泡腾剂辅料0.32-0.38g”这一技术特征,即涉案产品并未全面覆盖原告专利技术特征,因此,涉案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其次,答辩人为了准确说明涉案产品技术方案,特提交了答辩人药品处方资料,对其处方成分及数值进行了限定,查看其可知,答辩人产品处方数值技术方案为:(1)每片含有甲硝唑0.2g;(2)每片含有克霉唑0.16g;(3)每片含有醋酸氯己定0.008g;(4)每片含有泡腾剂辅料0.50g。

3、答辩人涉案产品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即不相同也不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通过上述涉案产品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可知答辩人产品辅料成分与原告专利辅料不同,且辅料含量(原告专利为:0.32-0.38g;答辩人涉案产品为:0.50g)二者具有明显区别。

其次,上述区别的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原告专利权利要求对辅料含量的范围设定了明确上限和下限,作为一个数值范围是明确具体的,而且在关于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专利权人也主张专利辅料含量为其创造性特征,且被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根据禁止反悔原则,本案不易适用等同原则,否则,将会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过宽,对公众造成不当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在“沈其衡与盛懋公司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2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答辩人涉案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二、答辩人产品技术来源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原告专利申请日为1994年12月9日,答辩人涉案产品技术方案来源于如下现有技术:

1、1994年7月11日,卫生部颁发了《双唑泰泡腾片试行标准》,公开了双唑泰泡腾片组分及含量。

2、1991年4月13日出版的中国医药学杂志,题为《甲硝唑阴道泡腾片的研究》,公开了甲硝唑阴道泡腾片的处方、生产工艺。

3、1985年1月5日出版的中国医药学杂志,题为《灭滴灵阴道泡腾片的制备》,公开了泡腾片的组分、含量及制备方法。

4、1993年《药剂辅料大全》,公开了涉案产品辅料成分及作用。

5、1985年《药剂学》,公开了涉案产品组分及作用。

答辩人涉案产品技术方案均来源于上述现有技术,故其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综上,答辩人认为涉案产品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即不相同,也不等同。涉案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恳请贵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湖北东信药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