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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告“猛牛”商标案:驰名商标也非无限制保护

    新闻链接:晨报讯(记者 何欣)因认为“猛牛”商标有模仿之嫌,蒙牛公司近日起诉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撤销“猛牛”的商标注册。记者昨日从市一中院获悉,一审驳回了蒙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2日,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经初审后,“猛牛”商标向社会公告。公告期内,蒙牛公司提出异议,表示早在2000年,其就向商标局申请了“蒙牛”商标并已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12年1月13日止。对此,商标局2009年12月作出裁定,认为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也未构成近似,因此裁定“猛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蒙牛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商评委作出裁定,仍旧核准“猛牛”商标的注册。

  拿着这一结果,蒙牛公司随即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起诉书中,蒙牛公司声称,该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乳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猛牛”与该公司驰名商标“蒙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势必会导致公众混淆。商评委则表示,其所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市一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将二者相区分,而不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蒙牛公司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是注册并使用在乳制品商品上的“蒙牛”商标,但并未明确商标注册号,也没有提交证据以证明“蒙牛”商标在“猛牛”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目前“猛牛”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与“蒙牛”商标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猛牛”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本站(秦福律师)评述:

    笔者认为,市一中院的结论是正确的,但理由部分若报道属实,关于二者即“猛牛”与“蒙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理由,笔者与一中院的认定观点有不同之处,从读音的角度去考虑,二者应当构成了近似商标。

    即使构成近似商标,“蒙牛”撤销“猛牛”也非易事,理由:

    1、二者核定的商品不一致,即不相同也不类似。

    有商标常识的人均知:商标局是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才不予核准注册。

    2、即使蒙牛为驰名商标,其也不能无限制扩大保护范围。

    “蒙牛”商标,笔者猜测应当是驰名商标,但其驰名也应当是在乳制品商品上驰名。

    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我国商标法律做了原则性规定,简言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小,法律并不禁止他人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对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就不相同或不相似商品使用。“蒙牛”的诉讼理由应当属于后者。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法律赋予商标权人更大的权益,但其行使也非无限制:

    第一,须注意一个时间顺序,即所谓的驰名商标是否是在系争商标之前就已经驰名,假设“猛牛”注册后“蒙牛”才驰名,这样一来就不能禁止“猛牛”注册及使用。

    第二,要考虑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即报道中法院认定的:“猛牛”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与“蒙牛”商标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也非无限制的“跨”,即需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以及消费群体上等有一定联系,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才不予核准注册及使用。

    第三,最后还需要对商标本身予以考察,即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方面。

    (案件评述作者:秦福,联系方式: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