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民事案件:北京高院2011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节选)

62、关于在商品销售环节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构成侵权的认定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商品销售环节,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的名称用于销售小票、商品价签上,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因素后,认为该使用行为足以误导公众的,可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简称邓希尔公司)诉北京天兰奥莱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天兰奥莱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62]邓希尔公司主张天兰奥莱公司在销售衬衫时,将“登喜路”、“登喜露”作为商品名称用于销售小票和商品价签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dunhill”商标和“登喜路”商标专用权。一中院判决驳回了邓希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天兰奥莱公司在销售小票上使用“商品名称:登喜路”以及在商品价签上使用“登喜露”的行为未作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的销售小票是用于销售衬衫的小票,衬衫属于服装,与邓希尔公司“登喜路”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该销售小票中标注的商品名称“登喜路”与邓希尔公司“登喜路”文字商标中的“登喜路”完全相同,结合该销售小票所对应的衬衫上标注的“lbdenxilu”标识,容易误导公众,故该行为构成对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品价签同样用于销售衬衫,与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亦相同,其中标注的品名为“登喜露”,与“登喜路”文字商标中的“登喜路”近似,同样因为该衬衫上标注了“lbdenxilu”标识,容易误导公众,该行为亦构成对邓希尔公司“登喜路”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审法院遂改判侵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