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来假冒商标案件的增多,作为出租商铺的市场经营者、监管者,在出租商铺供他人开设店铺的同时,不仅要考虑赚取合法的经济利益,而且也须重视市场监管责任,避免落入与店铺承租者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风险。笔者通过办理相关案件,归纳总结市场经营管理者无须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方法,以供参考:
方法一:事先防范、书面约定
市场经营者将店铺出租于他人,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一般有《租赁合同》、《市场经营管理协议》、《商户经营责任书》等形式,在拟定上述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条款中加入类似“承租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租者遵守商标法”等字样的条款。这样一来,因承租者商标侵权,市场经营者被共同诉至法院时,如有这样的条款,可以用以佐证自己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北京类似的判决,一个有上述条款的,不被判赔;没有约定上述条款的,被判赔。)
方法二:查看相关地方条例,按章办事
在某些地方,有专门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市场管理者的管理义务有规定,如《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倘若如此,发现商标侵权,则须进行劝阻,并履行报告义务。
方法三:接到函件,须有行动
对商标权人而言,发现侵权,有些会向市场经营管理者发出警告函。市场管理者在接到警告函后,须重视且要有针对性的制止侵权的措施(即必须让侵权不再继续,否则还有承担共同侵权的风险)。如果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警告坐视不管或仅提醒承租者守法经营,一旦承租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则可以推定市场未能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
方法四:定期巡查、规范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也须树立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了解一些商标法律知识,若主动发现有涉嫌侵犯知名品牌的产品,就须立即采取行动,因为这些案件一旦败诉,将承担高昂的赔偿代价。
(秦福/文,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作者联系:13811198596,转载此文须注明出处:www.qinfu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