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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了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之一。为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今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该条例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备。同时,依据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司法保护,也突出地摆在人民法院面前。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正确审理好涉及布图设计案件,建立布图设计司法保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研究、讨论,全面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对涉及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以便于人民法院操作。该通知经最高人民法院第119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已发布实施。该通知的发出和实施,标志着人民法院又一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确立,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布图设计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依据,也为布图设计专有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该通知对哪些内容作了规定?
    答:该通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受理案件的范围;二是关于案件的管辖;三是关于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适用;四是关于中止诉讼。这四个方面的内容,主要限于程序方面的规定,随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实施和审判实践的逐步深入,人民法院还将对条例中涉及到的有关实体问题予以逐步解决。
 
    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哪些涉及布图设计案件?
    答: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布图设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一类是行政案件。
    民事纠纷案件有: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以及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对条例中涉及的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有相应的规定,因此通知未将此两种案件列入通知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有: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案件;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的案件;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处理决定的案件以及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未作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复议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一)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二)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三)不允许恢复有关权利的请求的;(四)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通知将此项列入到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此外,通知还规定了一项其他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的“弹性条款”,以便应对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的案件类型。
 
    问:根据通知的规定,涉及布图设计案件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答:鉴于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多涉及技术性问题,专业性强,法律问题复杂,考虑到案件数量、审判力量的配置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等因素,通知对管辖问题,参照了专利法司法解释关于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将此类案件相对集中审理。根据通知的规定,布图设计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第一审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4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34个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市的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5个中级人民法院。当然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规定,涉及侵犯布图设计的侵权纠纷仍应当遵守侵权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上述43个中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鉴于涉及布图设计行政案件的被告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位于北京市,特别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数量不会太多,不宜分散审理,通知规定第(五)至(十)类的涉及布图设计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问: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也可以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吗?
    答:可以。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继专利法之后,又一规定了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行政法规。这一措施的规定,对及时制止正在实施和即将实施的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会起到积极作用。关于该措施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鉴于诉前申请采取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措施,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管辖、申请的条件、人民法院审查的标准、措施的采取及解除等,与专利权的保护区别不大,没有必要另行规定,故通知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
 
    问:为什么通知中规定,对侵犯布图设计纠纷的被告以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缺乏稳定性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诉讼时,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答:关于诉讼中止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但是中止诉讼的问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特别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专利复审而中止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是否诉讼中止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了灵活性的规定。本通知规定,如果侵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的被告以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缺乏稳定性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诉讼时,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其原因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高新技术,其产品、技术更新很快。从国际的情况看,为授权、权属等发生纠纷也很少。如果一旦发生侵权等纠纷,时间拖延将给技术的发展和正当的贸易活动带来障碍。因此,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未设立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宣告程序,只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因此,通知规定,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如被告以该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法律稳定性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径行作出审判。
 
    问:审理涉及布图设计案件,是人民法院为应对入世所开展的又一项新的审判任务,面对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将如何做好准备工作?
    答:加入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新的形势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出这个通知,是为开展涉及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所作的准备之一,在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高、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研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自2001年10月1日条例生效之日起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了近40件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予以登记29件。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做好审理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的司法准备。各高、中级法院要积极开展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的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将及时对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