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直接办理争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
注:①申请人主体资格: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②申请时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③当事人在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及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④当事人在评审请求中应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⑤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⑥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⑦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本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