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直接办理异议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
注:①申请人须是原商标异议裁定案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应自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②当事人在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及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③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④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