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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案例看专利无效案件“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168号行政判决书涉及的专利号为01200715.3,名称为“记忆卡的讯号转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北京高院认为: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见,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一种记忆卡的讯号转接器可以供多种不同形式的记忆卡使用,达到使用便利并节省费用的目的。本专利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是通过板型基座在空间利用上的变化,节省记忆卡使用的空间,从而容纳多种不同形式的记忆卡。而关于讯号的处理、转换和电性连接的功能属于现有技术。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针对现有的导通元件作出的改进,故导通元件并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技术特征,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并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上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导通元件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判断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的前提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