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审理的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请求人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2)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