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不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一式两份,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
(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3)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5)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6)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8)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9)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10)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1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权人针对委托方面的补正事宜参照上述规定。
3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3)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并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4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6)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5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人民法院、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向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