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
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
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
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无效宣告请求官费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
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