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内容不同,但布局风格基本一样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哈中院对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尊皇公司的网页设计具有独创性,被告福照公司的网页与其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001年12月,尊皇公司研究开发了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并于2002年8月正式对外发布。2004年底,原告的许多客户开始反映,有一个同为"尊皇"字号的台球网站与原告网站内容相似,有的合作者开始指责原告违背了"专一经营高尔夫"的承诺。
尊皇公司调查发现,这个台球网站是2004年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络上申请注册的,该站在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文字等方面均与自己的网页极其相似。
2005年8月,尊皇公司以福照公司抄袭和剽窃了自己网站的内容、极大影响了自己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效果为由,将福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是否构成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原告将网页的色彩、文字及图形等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是其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原告的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的网页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网站的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相关文字,与原告的网页基本相同,并且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建立网站早于原告及有合法来源。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网站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损失及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