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

中国汽车业:当心“拿来”烫了手

    编者按:自2003年以来,有关汽车侵权案便层出不穷:2003年通用起诉QQ车抄袭;2004年双环反诉本田侵权事件;2005年普利司通状告山东成山;2006年尼奥普兰诉讼江苏中大等。此类事件大多以不了了之终结。人们不禁要问,侵权纠纷与经济挂钩,为何最终逃不过遮遮掩掩,欲告还休,逐渐演变为商家闹剧。而背后深层的意义在于,如何引导中国汽车产业,从起步阶段的“拿来主义”到高速发展阶段的“自我创造”。 

  一山难容“二虎”

  ■ 本报记者 陈偲 发自上海

  两虎相争,必有一伤。因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委)拒绝撤销被吉利集团注册的“陆虎”商标,英国路华公司于今年年初一纸诉状将国家商评委告上了法庭。如今,这场纠缠十多年的“陆虎”商标纠纷案终告一段落。4月22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原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按法律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路华公司可在30日内、被告商评委和吉利集团可在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各方都未明确表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使之后被告商评委和吉利公司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得到维持的可能性也更大些。”上海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贾草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商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事实上,近年来,各式各样的商标抢注事件层出不穷。有专家认为,应该禁止商标抢注这一典型的“傍名牌”行为。而相关律师则认为,“根据中国采用的注册原则,企业在推出品牌之际,就应该积极注册该品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秦福建议,企业在选择品牌策略上要有全盘的考量,不能依赖“傍名牌”来达到宣传效果,如果商标被注销后,还要被索赔就得不偿失了。贾草则表示,企业应该要建立商标相似监控体系,通过在国家商标局所属的中国商标网或者国家商标局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及时对类似商标提出商标异议。

  案宗

  争斗十余年

  ■ 本报记者 陈偲 发自上海

  事情要追溯到1999年11月,吉利公司申请注册“陆虎”商标,并于2001年3月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拿到了经过艺术设计的中文“陆虎”商标,使用期至2021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摩托车、陆地车辆发动机、小汽车、汽车车身、运货车等”。

  2004年4月26日,英国路华公司向商标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指责吉利公司于1999年11月恶意抢注了“陆虎”商标。

  时隔六年,路华公司等来的是商标委驳回撤销注册申请的答案。2010年7月19日,商标委作出裁定,认为在该争议商标“陆虎”申请注册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路华公司主动在中国市场宣传、使用该商标并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该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根据陆虎中国在今年1月发布的数据,2010年路虎豪华SUV在中国销量达到2.35万辆,同比2009年增幅超过100%。据了解,吉利目前已在零部件和摩托车上使用了“陆虎”商标,倘若以后吉利公司使用该商标生产SUV,难免会对“路虎”的市场产生影响。这一不断积聚的潜在可能性,加剧了路华公司对后市的忧虑。

  随即,英国路华公司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英国路华公司认为,吉利公司作为汽车制造业的新兴企业,对于闻名全球并已经在中国以“陆虎”商标长期宣传的路华公司,不可能从未听过。而在已知路华公司使用“陆虎”进行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吉利公司仍公然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恶意。

  今年3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吉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4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撤销了商评委的原裁定,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法源

  一审定终身?

  ■ 本报记者 陈偲 发自上海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路华公司紧抓两点:“他人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和“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因此案件的焦点主要是两个:一、路华公司是否在先使用“陆虎”商标;二、吉利“陆虎”商标注册是否是恶意行为。

  事出有因?

  为证实“陆虎”的来历,英国路华公司提供了40多份10年多前的旧报纸,但由于英国路华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有一些是发表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后,因此予以剔除,法院最终选择了41份来自专业汽车报刊或杂志报道,这41份报道也成为了定案关键。

  路华公司认为,从大量媒体报道中,比如“傲视群雄的陆虎车三杰”、“越野陆虎进入中国市场”、“建设越野陆虎综合服务中心”等可以看出,媒体都将“LAND ROVER”的中文名视为“陆虎”,二者形成了惟一的对应关系,其在中国境内对“陆虎”商标长期持有的宣传使用已使得“陆虎”商标为行业人士、媒体以及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

  对于英国路华公司的说法,商评委和吉利集团均表示,英国路华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是媒体的报道,而不是其对“陆虎”商标的主动使用,不是其主动进行的广告宣传或者活动策划。英国路华公司辩称,这其中也有公司主动进行的广告宣传。但商标委直指,对于自主宣传,英国路华公司拿不出任何广告合同、发票等来证明自己的宣传。

  与此同时,吉利公司也指出,对于“LAND ROVER”的翻译,在中国出现过很多其他的不同版本,例如“兰德罗孚”、“路华”、“兰德路华”等,“陆虎”仅是其中之一,是媒体或者是汽车爱好者对“LAND ROVER”的称法而已。

  对此,北京一中院认为,从查明的41份新闻报道或评论文章,尤其相当数量的专业汽车报刊或杂志的报纸中看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陆虎”这一中文名已被中国广大消费者和媒体广泛认为并宣传使用,具有区分不同商品来源、标志产品质量的作用,已与相关权利人英国路华公司形成了惟一的对应关系。

  恶意伤人?

  而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就在于吉利“陆虎”商标注册是否是恶意行为。对此,吉利方面予以否认,称当初吉利集团注册“陆虎”是为了跨国收购“LAND ROVER”做准备。事实上,当年福特为摆脱困境而决定出售“LAND ROVER”品牌,吉利“掌门人”李书福带领吉利团队积极应标,但因“LAND ROVER”当年的竞拍价过高,吉利公司最终没有收购成功。

  北京一中院认为,吉利作为专业的汽车生产企业,对本行业中“陆虎”商标的使用和一定的知名度必然是了解的。因此,第三人在知晓他人使用“陆虎”商标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汽车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其行为显然是不正当的。

  “一审结果来看,法院采信了路华公司提供的证据。”秦福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运用《商标法》第31条提起商标撤销,一般需要具备五大要件。在此案中,“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这两大要件,路华公司显然符合。“有人说‘陆虎’与‘路虎’不相近似,我不敢苟同,无论从字音、意等方面,二者都构成近似。”

  上述两位律师均认为,吉利作为汽车生产企业,理应知晓“陆虎”与“LAND ROVER”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在业内的知名度,但其仍申请了“陆虎”这一注册商标,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商标法》中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吉利公司还分别注册了“F1”、“BMW”、“吉利·捷豹”、“吉利·汉马”、“吉利·美洲豹”等一系列与汽车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贾草指出,“这存在明显抄袭和模仿情况,明显抢注恶意,未来也或将遭受被撤的结果。”

  争名夺利

  丰田vs吉利

  2003年,日本丰田汽车认为,吉利所生产的美日(Merrie)轿车,在识别标志上侵害了丰田沿用多年的双椭圆 T字商标;但审理本案的北京仲裁法庭法官并不认同,并裁定败诉的丰田必须负担 80360元的诉讼费用。

  通用vs奇瑞

  美国通用旗下子公司通用大宇以不正当竞争为由,2004年12月17日正式向上海二中院递交诉状,正式控告奇瑞QQ抄袭其产品spark的设计。通用认为,上汽奇瑞可能抄袭了他们一款名为Matiz的微型汽车的设计,并提前在spark之前上市,从而造成他们在微轿市场不能一路狂飙。

  宝马vs双环

  德国宝马公司于2007年9月7日正式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交对双环汽车进口车商——中国汽车贸易德国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双环”)的起诉书,以中国双环的双环CEO车型侧部和尾部涉嫌抄袭宝马X5型轿车外观设计专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德国双环经销商停止进口该车型。

  菲亚特vs长城汽车

  意大利一家法院2008年7月作出裁决,认为长城精灵抄袭菲亚特的熊猫(Panda)车型,并禁止在欧洲地区销售长城精灵。随后长城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指控这家意大利汽车制造商在其长城精灵(Peri)小型车处于开发阶段时秘密拍摄这款车型的照片。

  尼欧普兰vs中威客车

  2009年春节前夕,历时近两年的“客车侵权第一案”一审落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江苏中大集团旗下的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生产和销售的A9客车,侵犯了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欧普兰公司”)“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两被告共同赔偿尼欧普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16万元;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A9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