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一山不容二虎”----路虎pk陆虎

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陆虎”商标争议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案件概要:英国路华公司(LAND ROVER)认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陆虎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向中国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陆虎商标但遭到驳回。为此,路华公司将中国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商标争议,依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运用商标法第31条提起商标撤销,一般需要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二、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

第三、他人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第四、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第五、提起的时间应当为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英国路华公司能否撤销吉利“陆虎”商标,只要同时符合以上要件,并就此提供证据,胜算还是有的,否则,面临败诉风险。

就上述要件第五,据考察,英国路华公司没有问题,上述要件第一、第二,应当也没有问题。至于有人说“陆虎”与“路虎”不相近似,笔者不敢苟同,无论从字音、意等方面,二者都应构成近似。

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对于路华公司来说,应当是上述要件第三、第四,下面笔者简要分述:

一、何谓“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需要界定使用的地域需为中国,且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关于路虎,对于中国汽车消费者来说,现在应该知晓度比较高,但对于案件本身来说,路华公司还须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或商标使用的时间及范围,且该证据材料须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的证据。另外,所有证据材料应当能显示商标标识。

从实务的角度来说,可以提供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合同、发票等;该商标的宣传活动资料,如广播、电视广告等;该商标获奖的一些情况等。

上述材料越全面越好,但应当着重从“使用”和“具有一定影响”两方面去准备,但也不一定面面皆是,个案情况不同,证据准备也不一致。

笔者不曾看到路华公司证据材料,倘若从以上几方面全面准备证据,胜诉还是存在的。

二、关于恶意

一般来说争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即可判定为恶意。当然实务中还有其他判定方法,如与在先使用人曾有接触、合作关系等。

由于商标注册唯一性,在中国“路虎”与“陆虎”谁去谁留,就要看路华公司是否能证实自己商标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另外,由于商标实行注册保护原则,笔者建议所有企业,做品牌商标一定要注册!

 

(秦福/ 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