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记者 辛红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转败为胜。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因没有获得许可使用前者图片,被认定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维权费用。
华盖公司是全球最大图片素材公司美国GettyImages(盖帝)在华合资公司,2005年,GettyImages(盖帝)签约摄影师的图片被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在宣传册上使用。这张工人在码头上的照片由此引起了长达3年,历经重庆市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再审的著作权攻坚之役。
然而,中外运一案仅为华盖公司维权冰山之一角。近4年来,华盖公司已经打了2000场官司,有胜有负。这家公司到底有着怎样的维权经历?
同一维权诉求遭不同判决
最高院改判的案件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争议的焦点是,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何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09年3月23日,华盖公司在Getty Images公司网站上公证取证,网页上有该幅图片。但是公证仅仅可以推定Getty Images公司从2009年3月23日起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而中国外运重庆公司用图片做宣传画册的制作时间是2006年。Getty Images公司是否享有图片著作权,华盖公司未能加以证明,因此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华盖公司提交了新的公证书,证明图片的上传时间为2005年8月25日。但重庆市高院仍然认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许可华盖公司使用该图片的时间为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能否认定Getty Images公司在2005年8月1日或者2006年前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是本案的关键,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华盖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中图片上传时间的认定。
从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看,重庆高院认为不能认定图片的上传时间为2005年8月25日,理由是:华盖公司提供的一二审公证书中的图片稍有不同,一审图片有“Getty Images”的字样,二审图片没有;且一审图片来自于www.gettyimages.cn,二审图片来自于前述网站的后台编辑管理平台admin.gettyimages.cn。
重庆高院认为,华盖公司至少在一审之后二审之前对涉案图片进行了修改。由于华盖公司一审公证书中没有图片的上传时间,而后台管理信息具有不公开性,因此有合理理由怀疑华盖公司对上传时间进行了修改,准确上传时间无法得到确认,无法确定Getty Images公司享有著作权,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当时同期在审的案件有26件,这26个诉讼的判决结果一半是胜诉,一半是败诉。
最高法院遵循盖然性原则
二审判决做出后,在业内引起相当大的震动,很快判决书被传送到全国各地与华盖公司有诉讼的地方,使用图片方在法庭上将判决书作为证据进行展示,并称这一判决“具有划时代意义”。
华盖公司不得不从败诉案例中挑出一个,申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有两个:华盖公司是否取得美国Getty Images公司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中外运重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对此,知识产权专家张宏伟律师表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署名的为作者。对于著作权维权,原告只须举证证明自己为合法的著作权人或经合法的授权,即取得相应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上有美国公司的水印,华盖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最高院同时还认为,一审法院将华盖公司2009年3月23日申请公证的时间作为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盖公司在2005年8月1日以前或者在2006年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为由,认定华盖公司不能依据美国Getty Images公司的授权而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不足。而中外运重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宏伟律师表示,最高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盖然性原则,即使用图片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图片的合法来源,也没有证据证明图片不属于华盖公司,可以推定华盖公司享有相关权益。
举证责任被指苛刻
据本刊记者调查,目前华盖公司四年间提起的诉讼中已有超过800多个案例的胜诉。
本刊记者发现,在维权没有获得支持的案例中,主要原因有两个:侵权人不承认自己印刷了图册或使用了图片,认为自己与案件无关。有的法院认为名称、产品、荣誉、联系地址、电话、官网等信息都是有利于使用图片人,一般情形下不存在第三方为被告利益宣传图册的可能,因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判令其停止侵权;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使用了图片,因此判决华盖败诉。
华盖公司方对此看法是:原告举证责任要求过于苛刻。事实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院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不少法院要求苛刻。
2010年12月17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的类似判决中,法院审理的焦点仍然在于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足以证明其对涉案的图片享有著作权或相关权利,而没有审查使用图片的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经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最终认定被告网聚精英公司未侵犯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华盖公司被判败诉。
本刊记者发现,法院判决华盖公司败诉的理由之一恰恰是:涉案的两张图片上显示有摄影师的名字。
对此,张宏麟则表示,“作为专业图片公司,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和华盖公司对外公示的网站及图库中,不仅原始客观地记载了摄影师的名字,而且客观地表明了Getty Images公司和华盖公司对这些图像拥有的相应权属。这样做不仅不能否定Getty Images公司和华盖公司的权属,反而说明了公司对这些图像公开拥有的相应权利。”
遭“反维权联盟”狙击
在海量的诉讼中,虽然华盖公司以胜诉居多,但是败诉案例往往给其带来更大的困扰。
上述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后,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网上居然有专门应对华盖公司的维权联盟,一中院案例中的图片使用方网聚精英公司成立了网站,并贴出相关案例,还建立论坛商讨如何抵制华盖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
在这些网上的言论中,华盖的维权行为直接被定义为“恶意诉讼”,并认为华盖屡屡取得胜诉,说明我国的司法对著作权的解释方面存在着漏洞,同时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上尚有欠缺。
还有人认为,华盖公司的图片如果没有进行特别的“未经同意,严禁转载”等声明,应该视为默许他人转载及采用,法院不应支持其巨额索赔。
有自称被华盖盯上的公司表示,所有的“受害者”要联合起来,打倒华盖,认为“即便打输了也没事,若是小公司,再重新注册一家就得啦,有钱宁可给工商局也不给华盖,让华盖自己折腾去吧。”
华盖公司方告诉本刊记者,甚至在华盖公司推广业务时,有客户直截了当地说:“我们就是用盗版,用十次,你抓住一次,我也判赔不了多少钱,我还是赚了。” 并认为,“我们的钱即便要给,也不该给Getty Images公司,更不该给华盖,要给真正著作权人。”
甚至有的网站设计了万人签名状反对华盖公司,称其为“流氓行为,下流公司”。对此,华盖公司颇感无奈。
《法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最高院的判决中,中外运重庆公司的赔偿金额为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100元。虽然目前华盖公司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诉讼结果是胜诉,但是胜诉的赔偿额普遍很低,很难起到遏制违法的作用。
中国版权协会项目管理中心主任郑钰则告诉《法人》记者,“盗版侵权在图像行业非常普遍,但是像华盖公司这样花很大精力维权的很少,因为维权成本很高。华盖公司积极维权,一方面与其有美国公司的背景不无关系,另一方面,华盖公司的图片更多是商业用途,盗版侵权也主要是广告用途,这跟媒体使用图片还不太相同。”
对此,知识产权专家秦福律师则认为:就华盖公司本身而言,其在中国大陆有合法授权,其诉讼不能称为“恶意诉讼”。现实中,著作权维权成本的确高,判决赔偿额也许都难抵维权成本,难以对侵权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因此,建议在立法方面对著作权实行全面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
来源:《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