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办理一件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研究案件、查阅以往类似判例时,发现基于同一事实不同地方的法院得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就其原因,一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侵权,另一法院则不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不侵权。其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往往为某些法院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等同原则适用不当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借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等同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上述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31-42条对等同原则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其主要条款可参见本站法律法规专利法律栏目。
二、等同原则适用之我见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从严掌握:
1、最高人民法院趋势、中国专利申请逐步专业成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全部技术特征对比原则”,这也是由于我国专利申请已趋专业成熟,在进行侵权判断时,不再区分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只要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都视为必要技术特征。这就意味着法院在侵权认定时,首先须判断被控侵权物特征是否完全覆盖了专利技术特征,如果没有全面覆盖,缺少专利技术特征,则直接认定不侵权。另外,既然都为必要性技术特征,即为创造性特征,在等同原则适用上应当审慎。
2、等同原则适用应区分不同的权利要求
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应当从严。例如,以组分和含量共同限定的化合物和组合物发明专利,首先应当判定被控侵权物组分与专利组分是否等同,如果组分等同,则还须进一步比对含量。如专利权利要求对含量范围设定了明确上限和/或下限,被控侵权物的含量不在该含量范围内的,则不应当认为是等同特征。
另外,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3、禁止反悔原则为等同原则适用的必要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在“沈其衡与盛懋公司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2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必须首先审查专利授权档案、无效宣告程序权利人意见陈述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只要专利权人对某些权利进行了放弃或限制,就将禁止其将被限制或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即禁止反悔原则应当优先于等同原则。
4、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在“OBE公司与康华公司专利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9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步骤本身和步骤之间的实施顺序均应对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在“薛胜国与赵相民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56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等同原则时如何具体判断“三个基本相同”和“显而易见性”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其技术特征所做的解释如果未超出其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与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相吻合时,可以按照其解释限定该技术特征。”
(作者:秦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来源:http://www.qinfu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