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专利,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将非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在合同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将非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设计称为专利技术
或者专利设计;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假冒专利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如果假冒他人专利,同时又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并公告;2)没收违法所得;3)可以罚款,为违法所得的4倍以下,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电话: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