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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此是专利侵权抗辩中的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被控侵权人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途径之一便是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倘若宣告无效后,可以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过程往往耗费大量时间,不利于纠纷解决。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控侵权人只要能证实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无须再提起专利无效程序,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不侵权成立。(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当然,处理专利纠纷的部门只是确定是否侵权,至于专利权是否有效无权认定,若要使专利权无效,还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来确定。

二、《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以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也为被控侵权人抗辩之招):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即专利权用尽。此次增加了平行进口的规定,所谓平行进口,即将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进口到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其他国家,无须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即他人的进口权与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并存。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即先用权。须注意: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一般表现为: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即临时过境。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即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用。须注意,在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中制造、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即仿制药。该条规定主要是结合实际情况,因药品审批时间较长,为了防止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及时投放市场做出了此规定。目的须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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