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对优先权做出了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简言之,就是指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申请日。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 外国优先权
1) 优先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
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2)两次申请的主题相同
即名称、技术特征、方案均相同。
3)在我国取得优先权须该外国同中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确定。
2、本国优先权
1)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取得本国优先权
2)第一次申请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确定申请日
3)优先权的期限须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4)两次申请的主题相同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电话: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