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依照该规定:
1、指定许可的客体只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指定许可的专利权人只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权利人。
3、指定许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4、个人不能作为指定许可的被许可人。
5、指定许可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6、指定许可为有偿,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电话: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