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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即专有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

1、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2、方法发明的实施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3、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须明确:

1、许诺销售,是指通过在商店陈列、展销会上演示、推销广告等形式对其出售某种产品的意愿行为。

2、新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许诺销售的规定。

3、专利权人的专有实施权也有限制,即,国务院批准的推广实施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电话: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