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的理由: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7)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8)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4)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5)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裁定结果 :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注: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商标异议规费: 商标异议费1000元
二、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
(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申请);
(4)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
(一)驳回复审
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
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
(二)异议复审
当事人直接办理异议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
申请人须是原商标异议裁定案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应自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
(三)争议申请
当事人直接办理争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
注意:申请人主体资格: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申请时限: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四)撤销复审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原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
申请人须是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咨询电话:1381119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