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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业务

当事人对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专利纠纷案件,统称为专利行政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包括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和不服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申请人或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判决不服的,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
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虽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所做决定不服,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以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诉讼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原告,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判决不服的,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
  三、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诉讼
    主要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而进行的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相对人和相关人可以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判决不服的,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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