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省去)
2009年3月,广东人余**发现在北京某一店面销售一种鱼缸产品,其销售的产品与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极其相似,遂找到本站律师进行维权。
案件处理:本站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考虑到当事人的成本,决定在北京起诉,后通过公证购买取得侵权产品,进行一系列的证据收集、准备,在充足证据面前,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该案最终获得胜诉。
代理意见: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理由如下:
1、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2、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1)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发现:两者的形状相同。
(2)俯视图案是原告专利最具独创的设计部分(要部),原告专利俯视图案的基本布局是:中间以明快的线条和曲面造型,形成一个类似于安全盾牌的造型,再以盾牌为轮廓形成一个类似脸谱的造型。盾牌上方以两个通风口作为类似脸谱的眼睛,中间再以轮廓线类似盾牌的上装饰盖板作为类似脸谱的鼻子,鼻子两侧再辅以两个开关键作为类似丑旦脸上的装饰,中间两处的通风口就像脸谱上的胡须,小前盖就像是嘴巴,从嘴巴的两侧各向上延伸两条线条形成另一曲面,就像脸谱的胡须。两侧的通风口,就像脸谱的耳朵也像胡须。后部两侧的滑槽末端凸起部分,形成两个凸角。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类似脸谱而又不像脸谱,具有外观美感、线条明快、曲面造型优美的水族箱盖造型。
(3)被控侵权产品俯视图案与原告专利俯视图相比,相同部分主要体现为(见代理词后附图):
第一,整体外观相同、布局造型一致。
第二,中间上装饰盖板图案轮廓、造型相同。
第三,小前盖及其开启口图案轮廓、造型相同。
第四,六处通风口的设置位置一致、轮廓造型相同。
第五,左右两处开关键的位置布局一致,造型相近似。
第六,基本轮廓线条完全相同。
(4)被控侵权产品俯视图案与原告专利俯视图相比,其细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装饰盖板中间为“v”字符号,原告专利产品为一条直线。
第二,图案上增加了c***字母。
但其上述变化,只是一些微小的差别,从整体观察,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已经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从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出发,这些微小的差别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即使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误认为此即是彼。可见,被告是在抄袭、模仿了原告产品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富有美感的部分。
综上可见,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
本案被告未经专利权人(即本案原告)许可,没有取得原告的授权,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与原告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且种类相同的产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以上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
综上,原告是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意见暂发表至此,诚请采纳。
代理人:秦福
法律咨询及案件代理电话:13811198596